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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7年3月24日 财税字[199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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