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县物价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协调解决南川爱溪电厂电力销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0-43号)精神,你县从2000年起,将适当消纳爱溪电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涪陵川东电力集团转供武隆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爱溪电量,双方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3345元。
二、为了缓解爱溪电价及国家电网提价对供电企业的影响,决定将武隆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电价平均提高1.2分/千瓦时。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目录电价表中,未包括电力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以上基金和附加费仍在价外向用户收取。电建基金的征收标准为:非居民照明、商业、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2分,其他用电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磷肥用电除外)每千瓦时2.2分,其他用电免征。
四、小水电丰枯季节的上网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峰谷分时段电价的浮动幅度仍按你局《关于调整县电网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武隆物价发[1997]140号)文件执行。
五、请你县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积极做好爱溪电量的消纳工作。武隆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消纳的爱溪电量与计划电量若有差异,由此形成的价差单独列帐,次年滚动使用。
调整后的销售价格从2000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请向用户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武隆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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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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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满1千伏 │1-10千│35-110千│变压器容量 ┃
┃ │ │伏 │伏 │(元/千伏安/ ┃
┃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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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生活用电 │0.430 │0.4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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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450 │0.4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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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用电 │0.800 │0.79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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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用│0.450 │0.440 │ │ ┃
┃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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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自来水 │ │0.35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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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工业用电 │ │0.352 │0.312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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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农业生产用电 │0.350 │0.3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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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农业排灌用电 │0.282 │0.27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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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趸售电价 │ │0.3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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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磷肥生产用电按大工业电价的77%计收;旅游业用电按商业电价的70%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