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90号),现就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占道费
(一)占用城市道路,分经营性占道和非经营性占道。经营性占道指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性活动(如摆摊设点等),其他占道为非经营性占道(如停车、搭架或围墙施工作业等);主干道及其它道路的划分,以市政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
(二)收费标准。
1.非经营性占道,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30元,其它道路每日每平方米0.20元。
2.经营性占道,渝中区解放碑地区(指临江门天桥至新华路口,较场口转盘至小什字叉路口)每日每平方米1.00元,其它地区每日每平方米0.50元。
二、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
发布户外广告占用市政设施的,向市政部门交纳的场
地占用费,最高不得超过该项广告收入的15%。
三、市政设施损坏修复赔偿费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局制定,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停车楼(场)证照工本费每证20元。
五、下水道接沟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
六、我市各级市政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申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0年6月15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