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
  为适应对银行统一监管需要,现就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06号]中,有关银行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最低外汇营运资金要求的规定。同时,不再单独对各银行总行拨付或者承诺其分支机构的外汇营运资金总额进行考核。

  二、银行外汇资本金由各行总行统一管理使用,视分支机构业务发展需要拨付分支行。各银行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而发生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其总行承担。

  三、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
2000年1月4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