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中共重庆市发、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的要求,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群众逐级上访制度的通知》(渝委办(2000)73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上访行为,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区政府决定在全区推行群众逐级上访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群众上访反映问题,应先向有管辖权的开发区、示范区、乡镇(村、社)、街道(居委会)和区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接待、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上访人同意本级处理意见的为上访终结。如上访人不服处理意见的,且有充分理由和事实依据的,可持该基层单位出具的《调解意见书》或《群众来访处理意见书》、《群众来访处理复查意见》逐级请求复查。
二、基层单位处理信访问题应当出具处理意见。凡未持《调解意见书》或《群众来访处理意见书》、《群众来访处理复查意见书》越级上访的,接待部门只作咨询,不予受理并出具《告知单》,劝其回原地反映解决问题。
三、凡经上级信访部门或主管单位复查,认为基层单位的处理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维持其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且继续坚持其违法违规和过高要求而上访的,视为无理上访。各级信访部门应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劝其息诉。必要时可视其情节送民政局收容遣送站收容遣送或移交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在信访部门所规定的受理、复查时间内不得越级上访、重复上访。
五、群众上访反映问题,不得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若多数群众反映要求解决同一问题的,应推荐2至3名代表,向有直接管辖权的开发区、示范区、乡镇(村、社)、街道(居委会)和区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对违反规定,擅自组织、煽动、支持、串联群众集体上访的主要人员和参与集体上访的党员、干部、职工以及为集体上访提供交通工具或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或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群众信访涉法案件,应依照法律程序办理。该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信访部门不予受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案件,上访人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上访群众反映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不得弄虚作假、伪造事实、诬陷他人,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群众上访过程中发生的食宿、交通、医疗等费用一律自理。
九、各开发区、示范区、乡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逐级上访工作,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把大量的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十、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