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经营权审定工作,加快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支持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现就核定省、地(市)、县外贸流通公司总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0年1月25日
一、对2000年各类外贸流通公司(不包括生产企业成立的进出口公司)的新增总量,统一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核定,即不再分别按省属、地(市)属、县(市)属企业核定新增总量,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一并纳入新增总量。
二、核定外贸流通公司新增总量的具体办法是:按1999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出口增量核定2000年外贸流通公司的新增总量,沿海省市出口总额每增加2000万美元、中西部省区出口总额每增加1000万美元可增加1家外贸流通公司。新增总量不到20家的,按20家办理。
三、按以上核定的外贸流通公司新增总量是指导性的总量。为支持国有外贸企业改革,对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改制设立的外贸流通公司,不受新增总量限制,同时也不再要求其应成立2年以上。
本通知自2000年2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