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林业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计划地改善企业劳动条件,有效地防止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林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营林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要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组织和发展生产,结合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增加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投入。



    第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指以改善企业劳动条件、防止发生职工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技术组织措施。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有计划地改善企业劳动条件的一项重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生产、基建、技术、财务、物资供应等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改善劳动条件的具体规划,纳入企业生产建设和企业改造的长远规划。企业在编制生产、基建、技术、财务、物资供应等年度计划时,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为保障安全生产和治理职业危害所需的资金、设备、物资材料,必须优先解决。



    第六条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要切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应根据企业经济、技术、物资条件,优先安排消除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因素和迫切需要解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依据是:国家公布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防止工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应采取的措施;职工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因生产发展而应采诎的安全卫生措施。



    第八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范围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职业卫生技术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所需的房屋和设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所需的设施。具体内容,按照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说明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经费,按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纳入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折旧资金使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纳入计划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条 企业每年度都必须安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基层生产单位或企业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企业劳动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审查平衡。对选定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查后,由企业劳动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下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表式见附件)。



    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须经企业领导批准,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请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经核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为企业生产建设计划的组成部分下达执行,并抄送劳动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在落实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和完成期限后,由项目负责单位或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负责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及其行政领导,要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 企业劳动安全部门应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从项目设计、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物资材料供应、经费开支等方面进行。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领导,以便采取措施,保证计划的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后,应在试运转情况基本正常的两个月内,由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工会等部门,会同项目负责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对投资较大的项目,还应按规定邀请劳动、公安、环保等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各地林业企业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未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或未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的企业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责成企业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职业中毒或职业危害严重,损害职工健康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集体林业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九九一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表(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