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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公路汽车客运票价上浮的通知

2001年春运即将来临,为了保护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制止部分经营者借春运之机乱涨价,建立良好的运输经营秩序,现就加强春运期间运价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根据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春运期间是规定的公路汽车客运价格上浮期。结合我市渝价(1998)24号文件精神,2001年春运期间(1月9日-2月17日)公路汽车客运票价允许在现行规定的票价基础上上浮20%以内执行。

  二、各汽车客运站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除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任何单位不得向旅客、运输经营者擅自加收其它费用。一、二级汽车站必须在车站内窗口售票,禁止在车上售票;车站停车费除确需停车的可按规定收取外,正常发往班车一律不得收取此费;旅客保险费必须单设窗口,坚持旅客自愿的原则,不得与售票同一窗口强行搭售。

  三、明年春运期间所有运输经营单位和各级汽车客运站必须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各站及各条线路的票价必须上墙公布,自觉接受乘客监督。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应会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加大春运期间的执法力度,对各种乱涨价及“宰客”行为,要按《价格法》的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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