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07章第14条)
[1976年5月1日]
(本为1976年第698号政府公告)
第1条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现公布渔农处处长业已行使《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条例》第14条所赋予的权力,宣布新界沙田径口政府土地丈量约份第187约为检疫区,由1976年5月1日起生效。
(1998年第29号第10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