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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B章:检疫区的宣布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07章第14条)

[1976年5月1日]

(本为1976年第698号政府公告)

第1条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现公布渔农处处长业已行使《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条例》第14条所赋予的权力,宣布新界沙田径口政府土地丈量约份第187约为检疫区,由1976年5月1日起生效。

(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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