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 转发给你们,并请按照办法规定,结合省局制定的《企业年度亏损弥补审批制度》(皖国税所[1996]415号文印发)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1998年2月28日前报省局备案。
企业年度弥补亏损审批权限仍按省局印发的《企业年度亏损弥补审批制度》执行,
即:年度弥补亏损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市)国税局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的,报地、市国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 国税发[1997]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