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改善我省消防设施和装备,省政府决定从1996年元月1日起,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部分新建、改建、扩建、新装饰的工程项目(含解放军驻甘部队对外生产经营性和涉及城市规划的项目)收取消防设施配套费。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消防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及标准
1、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其地下工程(含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按其建筑、装饰面积,一类建筑物每平方米收费4元,二类建筑物每平方米收费3元。
2、高层工业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按其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费4元,低于50米的,按其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费3元。
3、多层工业与民用综合建筑和单层主体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按其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费2元。
4、旅店业、影剧院、商场、歌舞厅、餐饮业等公共用建筑和建筑装饰工程,按其建筑、装饰装修面积每平方米收费4元。
5、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等工业建筑、储罐、堆场,根据生产或储存类别,其收费标准为:甲类每平方米收费5元,乙类每平方米收费4元,丙类每平方米收费3元。
二、免收消防设施配套费的项目范围
1、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等直接用于教学的项目。
2、用于残疾人福利事业及敬老院、荣军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事业的建筑项目。
3、医疗卫生单位直接用于医疗的项目。
4、单层或多层住宅工程及公民个人住宅内部装饰工程。
5、丁、戊类生产或储存的建筑、装置、堆场。
三、征收办法
消防设施配套费由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审办建筑设计防火手续的同时收取。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在收取费用时应开设专项银行帐户,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消防设施配套费的管理与使用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收取消防设施配套费之前,应统一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许可证》,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改善消防装备、完善消防设施(含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消防队的装备、设施),近期主要解决消防登高车辆、城市消防水源、消防通讯、抢险破拆器材等急待解决的问题。县、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收取的费用应按季度全部上交地、州、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由地、州、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掌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消防主管部门报告收取情况并提出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收取消防设施配套费时,不能因收取费用而擅自放宽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要求,削弱消防监督的执法力度。
省公安厅消防局和各地、市、州公安消防支队在使用该项资金过程中要有长远规划和短期安排,精打细算,合理使用并应加强该项资金的审计制度,把这项资金用好、管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名义把这项经费挪作它用。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原来用于消防事业的城市维护费和消防业务费,在实行收取消防设施配套费制度后,仍按规定继续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