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农社字(2005)51号)的要求,经对各省、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科技进步考核工作中的相关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山东省科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新疆自治区科技厅、陕西省科技厅、湖北省科技厅、天津市科委、江苏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厅、河北省科技厅、甘肃省科技厅、福建省科技厅、河南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厅共13个单位为2003-2004年度全国科技进步考核优秀组织单位,并给予表彰
科学技术部
二OO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