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直属及双重领导行政单位:
《
行政处罚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根据《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规定,交通部制定的规章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交通部制定的规章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设定罚款处罚的,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千元。
为贯彻《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上述规定,部对涉及行政处罚的部颁规章进行了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因为修订范围较大,时间较紧,1997年12月31日不能按照《
行政处罚法》要求完成所有涉及行政处罚的规章的修订工作。为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现就部颁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的实施通知如下:
现有部颁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执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其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超出《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13号文件规定范围的部分,在199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有关罚款的规定应严格按照国务院13号文件规定的幅度执行。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罚款幅度作出规定,部颁规章设定的罚款幅度超出国务院13号文件规定幅度的,也应当按照国务院13号文件规定的幅度执行。同时,部将抓紧部颁规章的修订和报批工作,争取修订后的规章早日出台。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