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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药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35号),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承担的医药包装材料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监督管理职能已移交我局。为加强药品包装材料的监督管理,充分做好药品包装材料许可证换发准备工作,经研究,现将全国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生产企业持有的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延长至2001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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