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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吴先春等予以通报批评的通知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32个下属机构1997至1998年4月末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问题(详见附件一),其中:广州第三营业部、广州大德营业部、深圳金通营业部、四川遂宁营业部分别挪用10608万元、8994万元、5400万元、547万元,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1996至1998年4月,你公司28个下属机构以个人股票帐户(其中广州大德营业部使用488个个人帐户)进行股票自营业务(详见附件二),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 十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此外,你公司28个下属机构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融资(详见附件三),其中:广州第三营业部、深圳金通营业部、四川遂宁营业部分别融资597万元,4400万元、4083万元,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1997年,你公司天津分公司工会及合肥营业部进行职工内部集资并投资于股票,违反了《股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项所述的行为。1997年期间,你公司郑州嵩山营业部与客户约定股票收益分成,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项所述的行为。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及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广州第三营业部总经理吴先春、广州大德营业部原总经理湛军、深圳金通营业部原负责人黄雄、四川遂宁营业部负责人廖多安分别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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