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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国泰证券有限公司郑州营业部及陈志强等予以通报批评的通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实,原国泰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国泰证券”)郑州营业部、北京分公司1998年4月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问题,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1997年,原国泰券郑州营业部、原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君安证券”)上海业务总部、济南营业部存在使用他人帐户从事股票自营的问题,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1997年4月和1996年5月,原君安证券成都营业部、深圳松冈营业部存在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问题,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原国泰证券郑州营业部和原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交易总部负责人陈志强、原君安证券上海业务总部负责人谢荣兴、成都营业部负责人宋捷、济南营业部债券部负责人王玮、深圳松冈营业部负责人陈震波分别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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