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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铁路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加强对铁路企业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企业的行政部门(不包括党、工会、共青团和检察院、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第三条 铁路企业机构编制工作,必须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加强企业管理的要求,适应铁路生产建设和各项改革的需要,保证铁路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铁路企业机构编制工作,要坚持以职能管理为核心,组织机构、定员编制、职务名称等管理与之相匹配,并实行行政手段、法制手段、经济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


 第五条 铁路企业行政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级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这方面的工作,严格实施“一枝笔”审批制度,重大问题还要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铁道部对部属企业(指各铁路局、部属各总公司(公司)、部直属通信处、专运处等,下同)的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铁道部确定;部属企业对其内部的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部属企业确定,但主要管理权限应集中在总公司(公司)、局、厂。第二章 体制机构

 第七条 为减少管理层次,提高工作效率,铁路企业单位一般实行三级管理(例如铁路局、分局、站段,工程局、工程处、工程队(段),工厂、车间、班组,以及运输基层单位的站段、车间、班组)。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实行两级管理(例如工厂、班组,站段、班组)。


 第八条 部属企业的设立、撤消和变更(包括合并、更名、改变单位性质、调整隶属关系及机构规格),由铁道部决定或按规定报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批准。


 第九条 部属企业所属下列单位的设立、撤消和变更,须由部属企业报铁道部批准;

  铁路局下属的:铁路分局、营业站、机务段、车辆段、通信段;

  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下属的:工厂、专业研究所;

  铁路工程总公司下属的:工程局、设计院、桥梁厂、工程机械厂、专业研究所;

  铁道建筑总公司下属的:工程局、研究设计院、战备舟桥处;

  铁路物资总公司下属的:物资办事处、工厂;

  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路工程发包公司和铁路对外服务公司下属的:全部直属单位。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外,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部属企业所属单位的设立、撤消和变更,亦须报铁道部批准:

  (一)相当于局级机构规格的单位;

  (二)直冠“铁道部”和“全路”名称的单位;

  (三)受部委托承担某项全路性工作,并由部直接领导其业务工作的单位;

  (四)国家规定须由主管部批准的单位,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高、中等专业学校、公安段、看守所等。


 第十一条 部属企业机关职能机构的规格和职能机构设置总数限额,由铁道部规定。其具体设置由部属企业在部规定的限额内自行确定,报部核备。


 第十二条 各级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由各级劳动工资部门或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统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和协调,以减少职能交叉,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各级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机构的作用,遇有临时工作任务,应视工作内容指定现有职能机构承担,不得随意增设临时机构。增设临时机构且需要人员编制的,须经主管编制部门审核,按设置职能机构的审批程序办理,临时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撤销。第三章 人员编制

 第十四条 部属企业及铁路工程总公司下属的工程局、设计院和铁道建筑总公司下属的工程局的领导干部职数(不包括副总师),由铁道部确定。


 第十五条 部属企业机关的人员编制口径和人数,由铁道部核定并控制总数。部属企业在部批总数内严格掌握,具体核定机关各职能机构的定员编制,报部备案。

  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路工程发包公司、铁路对外服务公司的全部人员编制由部审批。


 第十六条 部属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口径范围,按铁道部统一部门的规定执行。其行政管理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由部属企业依据铁道部规定的控制标准,从严核定和管理;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参照国家及部的有关标准执行。第四章 职务名称

 第十七条 铁路职工职务名称,由铁道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统一制定和修改。


 第十八条 铁路职工职务名称的适用范围,除铁道部专门规定者外,其余由部属企业制定。第五章 管界划分

 第十九条 铁路局之间的管界划分,由铁道部确定。在既有线上需要调整管界里程,变动范围不超出部定划界区间时,由相邻两铁路局商定,报部备案。


 第二十条 铁路分局之间的管界划分,由铁路局确定,报部备案;段间管界划分权限,由铁路局确定。第六章 车站等级

 第二十一条 全路车站等级标准和核定办法,由铁道部统一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特等站由铁道部核批;一等及以下车站的等级,由铁路局核批,报部备案。第七章 归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铁路行政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公安系统的机构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按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权限管理,必要时可联合发文。

  凡属调整和变更机构编制各项事宜要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即先须由申报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过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查,提出意见,送交单位主管领导审定或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未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查,单位领导不予审定。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决定的事项,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以专文办理批复,其他文件都不能作为机构编制调整和变更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单位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可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得以业务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形式干预下级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更不得利用分钱、分物、批指标、批项目、检查评比、企业升级等职权对下施加影响。下级单位对以上干预有权拒绝和抵制。第八章 编制纪律

 第二十五条 “编制就是法规”。按规定权限和审批程序批准的机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部门都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增加。不得超编配备人员、超限额任用领导干部。财务部门对超编配备的人员,有权拒拨有关经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编制监督。各级领导要支持这些部门的工作,维护好本单位的编制纪律。


 第二十六条 凡超越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违反审批制度,擅自决定改变单位性质、变更隶属关系、调整职责分工、提高机构规格、增加机构编制、增设领导干部职数,以及干预下级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都是违反机构编制纪律,一律无效,并要予以纠正。对情况严重的,要追究违纪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严肃处理。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部属企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铁道部以前发布的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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