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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调整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4月份召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季度例会精神(银发[1998]156号),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年利率从1998年6月20日起统一调整为:二十天以内为5.40%;三个月以内为5.85%;六个月以内为6.03%;一年为6.93%。

 
  特此通知。
 
199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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