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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验资问题的通知

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要求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对所属的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切实负起责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为此,我部通过征求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决定今后对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验资问题采取以下办法。
  首先由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在银行开设独立的验资账户。业务主管单位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发起人的筹备申请后,通知发起人将资金汇人该验资账户。而后,由发起人在我部公告的范围内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以上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附:我部公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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