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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行包快运专列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为促进铁路行包运输发展,面向市场搞好营销,实现增运增收目标,现将《铁路行包快运专列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铁路行包快运专列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促进铁路行包运输发展,实现增运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行包快运专列(以下简称行包专列)是按旅客列车组织形式,整列装载行李包裹的列车,定发到站,定发到时间,安全可靠,方便快捷,价格合理。

第二章 开行条件

    第三条 凡有稳定、大宗行包货源的车站,运量达每日开行一列,每列不少于300吨时,可申请开行行包专列。


    第四条 开行行包专列可以是一个到站,也可以是同一运输径路上的几个到站,但到终点站的运量不少于200吨。


    第五条 开行行包快运专列,必须在充分了解市场,调查行包货源的基础上,由发站向所属分局(总公司)提出申请(没有分局的直接向局)。申请内容包括:行包专列发、到站,始发到达时刻装卸作业方式,发送量,列车编组内容和辆数及与货主协议的主要内容等。开行跨局行包快运专列必须报铁道部批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行包专列采取定期定量租赁的方式。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均可以参与租赁招标。


    第七条 行包专列可由一个或多个法人共同租用,但每个租用人所租用的车辆不得少于10辆(始发、终到以外的车站除外)。


    第八条 租用行包专列时,铁路运输企业(分局或路局)应分别与每个租用人(托运人)签订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2.租用车辆种类、数量;3.租用的时间和区间;4.运费、风险抵押金及缴纳方式;5.违约责任;6.争议条款;7.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行包专列的运费在铁道部规定的最低限价的基础之上由合同双方议定。合同签订后实施前,租用方应预先缴纳不少于5日运费的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行包专列使用行李车时,每车按15吨计费,装载不得超过17.7吨;使用YZ31(下标)客车时按20吨计费,装载时不得超过21吨;最高运行速度120公里/小时。使用P64(下标)货车时,每车按20吨计费,装载不得超过30吨,最高运行速度80公里/小时。

第四章 运输组织

    第十一条 行包专列的始发站和终到站必须具备符合作业需要的线路、站台、雨棚、仓储设备和装卸机具,经批准,可以使用货运设备场地。


    第十二条 行包专列的编组辆数应符合沿途停车站的设备状况及技术作业的要求。行包专列有两个以上到站时,允许在甩车站补挂与专列相同径路到站的车辆,补挂车辆的技术条件必须与专列相符。


    第十三条 行包专列在发站以专组包裹票收取运费,一车一票,经由按实际填写,品名栏填写“专列包裹”,记事栏注明车号,其他栏按规定填写。各站在承运普通行李、包裹时不得使用专组包裹票。


    第十四条 行包专列原则上实行租赁人自装、自卸、自押、自交付,铁路应向租用人装、卸、押、交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行包专列的装车作业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地点进行,可以由租用方自行装车,也可以委托发站装车。委托发站装车时,应签订装车协议。


    第十六条 发站应负责检斤、安全检查、违禁品检查和监装。装载时,按有关规定装车,严禁超吨、偏载。货物装载不能堵塞车门,距车门应不少于100mm。使用货车需加固时,还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
  装车完毕后,车站应会同租用人共同对车门(包括车厢端门)施封后另加锁。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七条 行包快运专列必须确定发到站、编组顺序、时刻表和技术作业标准。凡规定途中甩挂作业的车站,无论当日是否装有货物,必须按规定甩挂。


    第十八条 行包专列卸车作业可以由租用人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到站负责。租用人自行卸车时,到站应为租用人的人力和运输工具进站提供方便。自行卸车后的货物保管由货主负责,并应在协议中明确。自装自卸时托运人在车站内应遵守车站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维护好车站运输秩序。由到站负责装卸或保管、交付时,到站应与租用人签订协议,做好交接工作,租用人应支付卸车、保管等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行包专列由行李车或YZ31(下标)型客车编组的由客运调度负责组织。行包专列的运行、技术站作业。由各级列车调度指挥。


    第二十条 行包专列的车辆实行固定配属,检修一律在配属段进行,有关车辆的检修运用办法另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 行包专列在运行途中因车辆超载、偏载或车辆故障需要甩车时,甩车站要向客运调度、计划调度、车辆调度报甩车原因、车号、重空情况并负责行包安全。行包专列故障车辆必须以最快速度修复,车站及时请求命令在原车次编挂运抵到站。


    第二十二条 因货物装载原因发生甩车时,押运人应迅速通知行包专列租赁人派人倒装整理,使车辆符合运行条件后编挂原车次运抵到站。


    第二十三条 行包专列始发站必须填写“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一),表内货物种类栏填写“包裹”,记事栏填写“重车”或“空车”,其余按表内要求填写。有甩挂作业的车站应修改传递到本站的“运统一”。


    第二十四条 行包专列始发站将包裹票的运输报单装入货运票据封套中加封,和“运统一”一起随专列递送,由运转车长携带,在没有运转车长值乘的区段,由车站助理值班员交机车乘务员携带,更换机车作业站由机车乘务员交车站助理值班员。


    第二十五条 行包专列返程到站必须是专列配属铁路局管内的车站,不超过三个到站。

第五章 专列押运

    第二十六条 行包专列由租用方自行押运。押运人凭“押运证”(式样见附件)乘车押运行包,铁路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押运条件,押运人数每一到站不得超过2人。“押运证”由铁道部运输局填发。


    第二十七条 行包专列押运人必须由始发局进行铁路常识安全等有关规定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发给押运证。押运时应遵守铁路规定。不得在货仓内吸烟,不得在车内使用明火,不准扒乘或跳下已开动的列车,不得带无押运证人员乘车,不准在中途停车站装卸货物。


    第二十八条 行包专列押运人员执行完押运任务运回发站时,凭“押运证”可在证面注明的时间、发动站购买半价硬座票(含空调、加快),使用卧铺时,补收差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铁路规章和有关经济合同法规办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行包专列押运证”样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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