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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举行全国渔业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根据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2]1号)和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农(人)字第67号)的规定,我部决定于2006年在全国举行一次渔业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工作
  我部人事劳动司和渔业局负责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考场设置等工作。农业部远洋渔业培训中心受我部委托,负责命制试题、印制试卷、判卷评分等工作。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试题从《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考试大纲》配套的题库中随机抽取。

  二、考试专业和级别
  本次考试专业分为驾驶、轮机、电机(船电)和无线电(报务),级别分为员级、助理级和中级。考试科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规定的科目相一致。

  三、报考条件
  (一)参加渔业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遵纪守法,热爱渔业事业;
  2.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岗工作的渔业船舶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报名参加员级(三等船二副、二管轮,四等船大副、大管轮,三等电机员,三等报务员)的资格考试: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三、四等渔船上工作一年以上(含见习期);
  2.相当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三、四等渔船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报名参加助理级(三等船大副、大管轮,四等船船长、轮机长,二等电机员,二等报务员)的资格考试: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三、四等渔船上工作四年以上(含见习期);
  2.大学专科毕业生在三、四等渔船上工作两年以上(含见习期);
  3.大学本科毕业生在三、四等渔船上工作一年以上(含见习期);
  4.相当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三、四等渔船上工作八年以上,并持有相应职务船员证书的或任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三等船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四等船船长、轮机长,一等电机员,一等报务员)的资格考试: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三、四等渔船上工作十年以上(含见习期);
  2.大学专科毕业生在三、四等渔船上工作六年以上(含见习期);
  3.大学本科毕业生在三、四等渔船上工作四年以上(含见习期);
  4.相当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三、四等渔船上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持有相应职务船员证书的。
  (五)一等、二等渔船船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修正)》各专业类别、职务档次的学历、海上资历和在渔船上工作年限等要求,参加相应级别渔业船舶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六)具有海上工作经历(女性除外),并从事报务工作两年(含)以上的岸台报务员可参照船舶报务员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报名参加考试。
  (七)对报名参加各级别资格考试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
  (八)从事渔业船舶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渔业船舶工作的总年限,其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

  四、报名和考试
  (一)报名办法
  报考人员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按报考的专业种类、级别,填写《渔业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请表》(见附件1),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名。报名者须向报名机构提交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职务船员证书复印件,二寸免冠正面近照四张。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报考人员进行汇总和资格审查后,于2006年3月底前将报考人员名单(见附件2)报农业部渔业局。对未能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不再组织补考。
  (二)考试时间和地点
  2006年4月底以前,根据报名情况,在人员集中的省(区、市)设置考场,组织考试。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和准考证发放等事宜另行通知。

  五、考务工作
  (一)组织管理
  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渔业局及农业部远洋渔业培训中心有关人员组成考试监督小组,负责试卷运输、考场监督;监督收卷、封考卷;监督农业部远洋渔业培训中心阅卷、登分等工作,最后将考试成绩报人事部和农业部。
  (二)证书发放
  考试合格人员的成绩经农业部、人事部审核备案后,由人事部、农业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得资格证书只表明具备了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关于聘任、考核等事宜按国家和各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考前培训
  农业部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组织专门培训。各地渔港监督部门可组织相关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应由专门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坚持考试和培训分离的原则。
  (四)考风考纪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切实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农业部。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严肃考试工作纪律,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对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对违纪违规者将依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人事劳动司和渔业局联系。
  联 系 人: 程景民(人事劳动司人才工作处,电话:010-64192518,传真:64193301)
        郭 薇(渔业局渔船渔港处,电话:010-64192994,传真:64192929)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全国渔业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二寸照片
毕业时间 毕业学校及专业
学历 学位
从事渔业船舶工作年限 渔船等级
报考任职资格 专业
级别
现任专业技术(船员职务)资格 任职年限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全国渔业船舶专业技术资格报考人员统计表
主管部门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毕业院校及专业 毕业时间 学历学位 从事渔业船舶工作年限 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专业、级别 报考资格专业、级别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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