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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变通规定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变通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坚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禁止非婚生育。
  汉族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少数民族男年满二十三周岁,女年满二十一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汉族二十四周岁、少数民族二十二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控制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四条夫妻双方是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一)夫妻一方是藏族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县以上医院确诊,州、县、市病残儿鉴定组鉴定、复诊后,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五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牧民要求生育第二、三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牧民的,提倡生育一个子女,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牧业乡、林业乡的藏族提倡生育一个子女,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合理安排第三个子女。


    第六条三孩区生育三孩的,提倡拉开生育间隔期,必须持证生育,没有领取《计划生育证》的,按计划外怀孕、生育处理。国家干部、职工、其他非农业人口,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需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和生育二孩的农牧民,生育间隔期必须在三年以上。


    第七条农牧民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计划生育证》;要求生育第二、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核实。报乡(镇)审核,由县(市)计生委(局)批准发给《计划生育证》。


    第八条夫妻双方为非农业人口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双方单位审核同意,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由县、市计生委(局)批准发给《计划生育证》;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逐级审核,由州计生委批准发给《计划生育证》。


    第九条坚持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和三孩区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必须采取有效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子女和三孩区已生育三个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其它未变通的按《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十一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甘南藏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  则
  本规定第三、五条规定的生育三孩区域的范围是:合作市:那吾乡、卡加道乡、佐盖多玛乡、佐盖曼玛乡。卓尼县:尼巴乡、刀告乡、完冒乡、恰盖乡、康多乡、勺哇乡、木耳乡(吾固行政村、七车行政村)、卡车乡(革古行政村、大力行政村)、扎古录乡(塔乍行政村、赛如那行政村、柏林行政村、八十卡行政村)、阿子滩乡(板藏行政村、足子行政村、达加行政村、阿子滩行政村宁古自然村)、申藏乡(斜藏行政村、郭大行政村)。舟曲县:插岗乡(草坡行政村、康古行政村、古当行政村、角里行政村、嘎里行政村、插岗行政村)、拱坝乡、铁坝乡、大年乡、博峪乡。迭部县:益哇乡、电尕乡(吾子行政村、亚安行政村、电尕行政村(尼欠自然村、扎藏自然村、扎地自然村)、拉路行政村资润自然村、恰告行政村阿汝自然村)、卡坝乡、达拉多、尼傲乡、旺藏乡(高日行政村、让尕行政村(崔古仓自然村、崔路山自然村、卡浪自然村、在吉自然村)、亚日卡行政村九龙峡自然村、旺藏行政村台古卡自然村)、阿夏乡、多儿乡(次大行政村,在日傲行政村、白古行政村、洋布行政村布后自然村)、花园乡(班藏行政村、阿寺行政村、花园行政村(尖办沟自然村、格义那自然村)、水柏沟行政村卡坝路自然村)、桑坝乡(甘向行政村(刀扎自然村、甘向自然村)、沙藏行政村地利自然村、班藏成行政村(班藏自然村、吾乎自然村)、康尕行政村)、腊子乡(腊子行政村、朱立行政村)、洛大乡(磨沟行政村、黑杂行政村黑杂自然村)。夏河县:桑科乡、甘加乡、扎油乡、吉仓乡、牙利吉乡、科才乡。玛曲县。碌曲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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