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评鉴卫星广播电视事业营运计划执行情形,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指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
三、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于卫星广播电视事业营运满二年时,应以双挂号方式将各项评鉴表格送达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于收到评鉴表格后,应于一个月内完成自评,并检附第六点相关文件送本局办理评鉴。
前项文件不齐者,本局得限期通知其补正。
四、为办理本要点评鉴事项,本局得设评鉴小组。
前项评鉴小组由本局及交通部指派之代表组成,并由本局广播电视事业处处长担任主席。必要时,并得邀请学者专家参与评鉴或提供咨询意见。
交通部代表负责工程技术项目之评鉴。
五、评鉴项目如下:
(一)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经营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
1 节目:占百分之四十。
2 财务:占百分之二十。
3 其它营运计划执行运作:占百分之四十。
(二)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经营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
1 客户服务:占百分之四十。
2 财务:占百分之二十。
3 其它营运计划执行运作:占百分之四十。
六、受评鉴之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应检具下列文件送本局评鉴:
(一)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经营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
1 与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包括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或无线广播电视电台之书面契约影本(应含纷争处理方式)。
2 频道授权费、授权费之计算方式、调涨幅度。
3 股权结构及股东名册。
4 经会计师签证之各项财务报表。
5 与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包括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或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签约之订户数。
6 公司章程、财务结构、人事组织及经理人名册。
7 公司执照及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
8 可左证自评结果之文件。
9 其它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经营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
1 与订户订定之书面契约影本(须有双方签章或签名者)。
2 频道组合及其收费方式、费用调整幅度及计价公式。
3 股权结构及股东名册。
4 经会计师签证之各项财务报表。
5 签约之订户数。
6 公司章程、财务结构、人事组织及经理人名册。
7 公司执照及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
8 可左证自评结果之文件。
9 其它本局指定之文件。
七、评鉴成绩之计算,以评鉴表之得分总计乘以该部分所占之百分比,再加总后,即为评鉴总成绩。
评鉴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经营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之节目时,应另佐以该事业受奖纪录、核处纪录、政令宣导配合度、支持公益活动之纪录及收视率调查排名,作为加减分之依据。
评鉴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其它营运计划执行运作时,应另佐以该事业以电脑处理个人数据之情形,作为加减分之依据。
八、本局依据评鉴总成绩,进行下列事项:
(一)将评鉴结果通知受评鉴事业。其评鉴结果未达营运计划且得改正者,由本局以书面通知应改正之项目、改正期限、改正后应提出之佐证数据及逾期不改正之处罚规定;其无法改正者,由本局撤销其卫星广播电视许可,并注销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执照。
(二)发布新闻稿。
(三)作为换发执照、许可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