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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九十年度补助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办理艺文资源调查作业要点

一、目的: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推动艺文资源调查推展计画,以全面了解全国艺文资源分布状况,并促使各县市结合地方艺文团体,发掘及保存地方艺文资源,逐步建立地方文化自主性,发展地方艺文特色,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类别:

本计划补助搜集之资料类别如下:信仰节俗、饮食文化、乡土杂技、传统聚落与传统建筑、人文景观、考古遗址、传统音乐、西洋音乐、美术、文学、舞蹈、传统戏剧、现代戏剧、原住民文化、硬件(展演)设施、地方文史及电影等,以文字、图片、声音、影片、地图等形态呈现之各类艺文数据。

三、执行方式:

本计划以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为补助对象,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得以文化局(文化中心)为承办单位,并结合地方艺文团体及文史工作者,针对地方特色及需求,就目前已进行中或搜集完成之资料,认属重要或较完整者,排列优先级,作为年度工作重点,统筹研拟整合性年度实施计划。

四、申请及审查程序:

(一)受补助单位应于本会规定之期限内,检送申请文件(计划书、经费概算表)提出申请。经本会受理后,由本会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并核定补助经费。

(二)受补助单位应于期限内依修正计划,连同经费分配表送本会备查。

五、经费补助原则:

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执行本计划之经费,由本会依所核定额度予以补助,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亦应编列配合款,配合计划之实施。

六、经费运用原则:

(一)经核定之补助款应纳入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年度预算办理,并依规定编列岁出岁入,各项经费支用标准依地方政府执行标准办理。

(二)补助款依计划执行进度分期拨付,受补助单位于本会核定补助金额时,检送纳入预算证明、统一收据至本会凭拨。

(三)经核定之补助计划若因业务需要拟变更计划内容时,应详叙理由并检附变更后计划书,先行函报本会同意后实施。

(四)经核定之补助计划,应于规定期限内完成,若有经费剩余、未执行或无法于年度内执行完成者,应依规定办理缴回;受补助机关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为其它用途。违反者,本会得限期令其改正并列为下一年度补助审核之参考,或视情节轻重撤回补助,并追回全部或部分补助款项。

七、考核评鉴:

(一)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应依照本会核定之计划内容确实执行,并于计划办理完成后,检具具体执行成果送本会备查。

(二)为了解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执行本计划情形,本会得视需要派员或邀请专家学者及有关机关组成咨询辅导小组,赴各受补助单位实地访视。

八、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执行本计划之研究成果,无偿提供本会上网使用。

九、本会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原则奉行政院核定发布后,本要点规定如有抵触部分,应依行政院核定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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