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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部委卫生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督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医院评审工作历时十年,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促进了医院建设;培训了大批医院管理人员,提高了医院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了医疗质量的提高;增强了医院的凝聚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医德医风的建设。但是部分医院和地区在第一周期医院评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以争创等级医院为名,重复引进高精尖设备;有的工作不扎实,修改病历,搞形式主义,评审后滑坡;有的盲目争上级别。这些问题的负面影响较大,违背了卫生部对评审工作的要求和初衷,严重损害了医院评审的声誉。这些问题必须认真进行总结,在今后的医院评审中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加以注意和纠正。
  当前,医院面临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在由试点推向全国;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发展;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利用不充分的弊端更加突出。今后医院的评审工作在指导思想、评审标准、评审办法上如何与医疗制度改革、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相衔接、相协调,评审如何更有利于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院需要认真进行研究、探索。为此,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设置医疗机构,防止医疗资源的浪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卫生部已经下发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这是在《区域卫生规划》总体方案尚未出台前,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宏观调控的法规依据。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严格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优化资源配置。要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对当地各级各类医院确定功能和任务,进而级别定位。不可由医院无序自行争建。大型设备的配置、重点专科的建设也要纳入统一规划。
  尚未制定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首先抓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工作,暂停开展第二周期医院评审工作。依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完成医疗机构功能、任务、级别定位的,应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实施情况报卫生部备案,并提出启动第二周期医院评审的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二、实事求是地认真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准问题,切实纠正。各地对第一周期医院评审工作要认真进行总结,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多听取不同意见,找准问题,制定措施,加以纠正。特别是要针对那些不顾卫生行政部门三令五申,借医院评审名义盲目扩大规模、引进高精尖设备及在评审中改病历、弄虚作假、走过场的现象,建立有效的防范与监督机制,同时要加强处罚力度。

  三、加强对医院医疗服务的监督检查。各地要认真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充实监督员队伍,组织监督员积极开展工作,加强对医院医疗质量、医德医风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医院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检查,责成医院切实改进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树立医疗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请按以上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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