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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管道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区、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简化办事程序,便于行业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将原由大连市燃气管理处审批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项目”变更为“管道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项目”。属市内四区的审批业务(含高新技术园区),仍由大连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审批。属其它区、市、县的审批业务由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大连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下放“管道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和业务衔接,由大连市燃气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此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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