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简化办事程序,便于行业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将原由大连市燃气管理处审批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项目”变更为“管道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项目”。属市内四区的审批业务(含高新技术园区),仍由大连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审批。属其它区、市、县的审批业务由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大连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下放“管道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和业务衔接,由大连市燃气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此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