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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执行“关于药品行政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卫生部原药政局、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有关职能单位重新组建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工作仍然是新成立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重要监督管理职能之一。
  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的授权,自199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至今已逾五年。药品行政保护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之后,根据新机构、新职能的要求,将对药品行政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对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的药品行政保护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将逐步作出调整。为了更好地执行《条例》,根据目前的情况,对其中的“关于药品行政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行保字[1997]第344号)先期作了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国药行保字[1997]第344号文件。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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