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机关各部门、对外合作中心: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中央编办批准由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为切实履行国家环保总局职责,理顺内部工作关系,提高办公效率,经研究,现下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总局内部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2001年4月16日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总局内部工作方案
一、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主要职责
办公室为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三部门的联合办公机构,主要任务是根据三部门的授权,负责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进出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负责《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具体实施,对外与国际机构和缔约国协调ODS进出口管理工作,对内实行ODS进出口统一的归口管理。
2.起草ODS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
3.提出年度ODS进出口总量和进出口配额的分配办法。
4.受理企业ODS年度进出口配额申请和企业每批ODS的进出口申请。
5.签发ODS《进口审批单》和《出口审批单》。
6.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企业ODS进出口的执行情况,处理ODS进出口违法案件等。
7.收集、整理、分析ODS进出口贸易数据,组织开展调研活动。
8.组织环保、外经贸和海关执法人员培训。
9.负责ODS进出口管理日常事务,管理文件、档案资料,开展ODS进出口宣传。
二、国家环保总局主要职责
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国家环保总局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ODS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和《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实施情况。
2.会同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制定ODS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
3.会同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制定《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协同外经贸部确定ODS进出口总量及进出口配额的分配办法。
4.协调部委间有关工作;负责办公室的机构建设和发展规划,提供办公条件和日常工作人员,负责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三、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
1.办公室设在对外合作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由对外合作中心负责,业务工作由污控司指导。
2.办公室主任由污控司负责此项业务的司级干部兼任,对外合作中心一名司级干部兼任副主任。
日常工作人员由对外合作中心内部调剂配备和管理。
3.办公室工作经费和办公设备条件等由对外合作中心解决。
四、总局内部工作分工
1.办公厅
负责建立办公室公文管理系统和指导办公室有关文件的管理。
2.规划司
负责向财政部申请用于ODS进出口管理的履约经费。
3.人事司
负责办公室的机构建设。
4.污染控制司
指导办公室业务工作,组织拟定ODS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协调部委间有关工作;核定国家和企业ODS年度进出口总量;协调总局内部与ODS进出口管理有关业务。
5.国际司
负责与国际机构和缔约国有关ODS进出口管理的协调;负责对外报送ODS进出口数据的审核等。
6.对外合作中心
负责拟定办公室发展规划和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日常工作人员的管理,提供履约经费不足部分的工作经费和办公设备条件,负责臭氧层保护工作与ODS进出口管理工作的协调。
五、发文程序和请示制度
三部门和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起草,报办公室主任签发(或呈报)。涉及总局内部有关司(办)职责的内容,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征求有关司(办)意见。
六、ODS进出口审批单的签发
办公室对企业的进出口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进出口管理规定的企业,提出批准建议,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办公室对被批准申请的企业,签发ODS《进口审批单》和《出口审批单》,加盖“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