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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县物价局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的请示的复函
开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的请示》(开价[2002]46号)收悉。鉴于开县人民政府开府发(2001)49号文件已经明确,全县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县房管处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经研究,你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的收费标准,请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渝价[2001]347号)中关于你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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