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环境保护局(厅):
2000年10月11日,江苏省纪委、监察厅、环境保护厅向各市纪委、监察局、环境保护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的通知》(苏纪发[2000]36号文),该通知对进一步加大对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确保国家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决定以及地方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贯彻执行将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参照执行。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从实现我国跨世纪发展目标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出发,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法行政,履行职责,要对本地区所发生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在群众中产生严重影响的失职行为,必须实行严格责任追究,一查到底。
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
20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