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民政部关于成立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最近,我部接到地方民政厅关于成立以人名命名社团问题的请示。经研究,并报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名称通常具有表明其活动地域、宗旨和性质的作用,如无特殊需要,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二、以人名命名社会团体,目前只限于确实需要的科技、教育、卫生、文化艺术领域内,对我国和世界做出了巨大贡献、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三、社会团体一般不以已故或健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政治活动家的名字命名。

  四、地方民政部门在审批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时应多方征求意见,从严把关。凡涉及以党和国家领导人或政治活动家命名的社会团体,应报民政部,经民政部审核同意后,地方民政部门按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