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2000年8月29日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激励和调动全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社会科学事业不断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社会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普及推广等优秀成果的最高奖励。分设一、二、三等奖,每两年评一次。
第三条 社会科学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好中取优,宁缺勿滥。
第四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省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聘任社会科学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省级有权威性、有代表性、精干的评奖委员会。
省评奖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社科联。
第五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由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并颁发证书。
第六条 评奖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七条 凡在评奖规定时限内,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编著、教材、古籍整理注释、译著、科普读物、工具书,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不宜分开发表和正式出版,确有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由作者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经省社科联组织鉴定并推荐,亦可申报参加评奖。
第八条 新闻、文学艺术和群众文化等学科,只限理论研究成果参加评奖。
第九条 非学术性的成果,如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年鉴、文件、领导讲话和工作总结等,不属于评奖范围。
第三章 获奖成果标准
第十条 基本标准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对哲学和社会科学各领域所提出的现实的和历史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深入地研究,提出了反映客观真理的有创见性的新观点、新结论;
开拓了新的领域,填补了学科空白;
对原有结论作出新的补充和进一步完善;
在研究方法上有新的突破。
(二)应用研究成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研究解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特别是在西部大开发条件下关系我省的发展问题,提出有重大价值的见解、建议和实施方案,对党和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被有关部门采纳,收到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其他研究成果
1.科普读物
具有较高的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实用性,内容深入浅出,语言生动简练,在传播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提高人的素质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深受社会广大群众欢迎和喜爱。
2.工具书
适应社会科学发展和实际生活的需要,综合数据、资料比较齐全,内容科学准确、全面,言简意赅,通俗,使用方便。
3.古籍整理注释
古籍整理有新发现,考核准确可靠,细密周到,起到了补证残缺、钩沉补漏的作用;注释富有新意,且简明有据,方法科学,修辞严谨。
4.译著
保持原著风格,译文准确流畅,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价值。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机构
第十一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程序是:作者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各初评小组初评;省学科评审组复评;省评委会终评;省评奖领导小组批准。
(一)初评小组
地、市、自治州初评小组由地、市、自治州委宣传部和社科联提名组成。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小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组成。有关社科研究和教学单位的初评小组由该单位领导研究提名组成。
初评小组受理成果的申报并负责审查和初评工作。
(二)学科评审组
学科评审组由省评奖工作办公室聘任的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组成。
学科评审组负责复评工作。
(三)省评委会
省评委会负责终评工作,并审查和监督各阶段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在复评、终评机构中,具有高级职称者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五章 成果申报
第十三条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在兰会员向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小组申报成果;成立初评小组的社科研究和教学单位的作者可向本单位的初评小组申报成果;在兰其他非会员作者向省评奖工作办公室申报;地、市、自治州的作者和在当地的中央单位的作者,向所在地的初评小组申报。
评奖实行回避制度。凡受聘担任省评委会和学科评审组成员者,不能申报成果参加本届评奖。
第十四条 委托申报成果者,申报人应持有作者委托证件和作者单位介绍信。
第六章 评审方法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由评委个人阅评、集体逐项评议、按类分项评分。对综合分值相同的成果,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名次。
第十六条 对初评落选成果,作者要求复审的,须经两名正高或一名正高、两名副高职称的专家学者的书面推荐,方可向省评奖工作办公室重新申报。但不能委托省评委会委员、学科评审组成员参加推荐。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每次奖励名额控制在200项以内。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对有重大价值和影响的成果可设特等奖,并进行重奖,由省评委会提名推荐,省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省评奖工作办公室向获奖作者单位出具获奖证明,作为考核、晋级、任用和评定专业职称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执行办法》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