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地质矿产厅(局):
根据《
矿产资源法》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授权下列文件所确定的77个国家规划矿区中,生产规模在中型以下矿山所在省、自治区的地质矿产厅(局)负责其审批登记、换发采矿许可证:
1.国家计委、地矿部《关于同意四十九个有色金属矿区作为首批国家规划矿区的复函》(计国土(1989)1137号)中批复的四十九个有色金属矿区(广西南丹县大厂高峰矿区100号矿体和甘肃成县李家沟铅锌矿除外);
2.地矿部、国家计委、化工部《关于将青海察尔汗盐湖列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划矿区的通知》 (地发(1989)407号)确定的青海察尔汗盐湖;
3.国家计委、地矿部《关于将开阳磷矿矿区列为国家规划矿区的通知》 (计国土(1990)706号)批复的贵州开阳磷矿矿区;
4.国家计委、地矿部《关于同意将四川白马铁矿等十六个矿区列为国家规划矿区的通知》(计国土(1991)166号)附录中所列的二十七个冶金矿区;
5.《国家计委、地矿部关于湖北省宜昌磷矿列为国家规划矿区的通知》 (计国地(1997)1457号)确定的湖北宜昌磷矿。
请各有关省、自治区地质矿产厅(局)本着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根本原则,切实加强对国家规划矿区矿产资源开发的审查,按部的统一要求,严格规范换证资料,认真行使好部所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