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20日]
(本为1995年第9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公司条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Corporation) 指由第3(1)条设立的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公司;
“主席”(Chairman) 指根据第9条委任的董事局主席或根据第10条以主席身分行事的其他成员;
“成员”(member) 指董事局成员;
“受托人”(Trustees) 指“Incorporated Trustees of the Kadoorie Foundation”;
“协会”(Association) 指“Incorporated Trustees of the Kadoorie Agricultural Aid Association”;
“核数师”(auditor) 指《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2条所指的执业会计师;
“执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 指根据第15(1)条获委任为执行董事的人士;
“董事局”(Board) 指由第7(1)条设立的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公司董事局;
“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Kadoorie Farm and Botanic Garden) 指位于新界白牛石及公司可能不时取得的其他土地上并以此命名的农场暨植物园。
第3条 公司的设立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I部 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公司的设立
(1) 现设立一名为“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公司”的法人团体。
(2) 该公司永久延续及拥有法团印章,并能够起诉及被起诉。
第4条 公司的职能 版本日期: 30/06/1997
公司的职能为─
(a) 为了公众利益管理及控制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使之成为一自然保育及教育场所,以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为宗旨;
(b) 为动物及鸟类提供一处庇护所;
(c) 与香港或其他地方具有相类宗旨或性质相类的组织或机构合作;
(d) 支持保护各种生物品种的公认原则与准则;及
(e) 为贯彻本条所列宗旨,提供有关设施并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发展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
第5条 公司的一般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为更佳地履行其职能或履行其他合理地附带于其某一项职能或合理地由其某一项职能引起的职能,公司可办理一切必要、附带或有助的事宜。
(2) 在不损害第(1)款的概括性原则下,公司尤可─
(a) 取得、承租、购买、持有及享用财产(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及在其认为合宜的情况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处理该等财产;
(b) 订立、转让或承让、更改或撤销任何合约或义务;
(c) 申请及收取赞助,收取信托或其他形式的捐赠、拨款及资助,并担任以信托形式归属该公司的款项或其他财产的受托人;
(d) 在其土地上兴建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在其土地上筑路、建立及维持防火带;对其建筑物、道路、水塘、构筑物、处所、家具及设备作装备、维修、更改、移走、拆除、替换、扩充、改善并使之保持完好可用;
(e) 委任代理人及承建商,以进行与公司职能有关的工程;
(f) 厘定及收取各种费用、缴款及收费,并指明其所提供的各种设施及服务的使用条件;
(g) 在一般情况下或在个别情况或特定类别的情况下减收、免收或退回其行使其在本条下的权力时厘定的各种费用、缴款或收费;
(h) 按照其宗旨在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从事发展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的各种附带业务,其中包括经营店铺、餐馆及饮食零售店;
(i) 设立一个新的法人团体,以作出公司所能作出的任何事情;
(j) 与其他机构合作,以推展公司的职能;及
(k) 将其无论以何种方式获得的利润用以推展公司的职能。
(3) 第(2)款所详列的权力不得理解为公司的全部权力,而只是列出公司的部分权力。
第6条 公司的文件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公司可为履行其职能或行使其权力或为上述履行或行使所合理附带或引致的事项,订立及签立任何文件。
(2) 公司的法团印章经董事局授权后方可使用,并须经董事局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的任何两名成员签署认证。
(3) 任何文件,如看来是已用公司的法团印章签立,可接纳为证据;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上述文件须视为已妥为签立。
(4) 如一份合约或文书由一并非法人团体的人士订立或签立时无须加盖印章,则该合约或文书可由一名获公司为此事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的人士代表公司订立或签立。
第7条 董事局的设立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II部 公司董事局的设立
(1) 现设立一名为“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董事局”的董事局。
(2) 董事局是公司的管治及行政机构,履行本条例施加公司的各项职能,并可行使本条例赋予公司的各项权力。
第8条 董事局成员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董事局由至少5名但不多于9名的成员组成,该等成员均由受托人委任。
(2) 成员任期由受托人决定,以不超过3年为限,但可再获委任。
(3) 成员可随时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辞去其在董事局的职务。
第9条 董事局主席与名誉主席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受托人须从成员中委任一名成员出任主席。
(2) 主席的任期由受托人决定,以不超过3年为限,但可再获委任。
(3) 霍勒斯·嘉道理爵士获委任为终身名誉主席。
(4) 主席在名誉主席之外,履行主席的职能。
第10条 董事局议事程序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在董事局会议上,3名在当其时自始至终出席会议的成员,即构成法定人数。
(2) 董事局会议由主席主持。
(3) 如主席不在香港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其职能,则成员须从他们当中指定一人,在主席缺席或无能力履行其职能期间署理主席职位。
(4) 所有须在董事局会议上决定的问题,均以出席会议的成员所投的多数票决定;如遇票数相等,则主持会议的成员除了其原有的一票外,可投决定票。
(5) 如某一成员在公司订立或拟订立的合约中直接或间接有利害关系,则─
(a) 该成员须在董事局会议上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
(b) 董事局须将披露一事载入会议纪录;及
(c) 除非获得董事局主席准许,否则该成员不得参与董事局就该合约所进行的商议,而无论如何不得就与该合约有关问题投票。
(6) 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董事局可决定其会议的全部安排、议事程序及会议的进行方式。
第11条 以传阅文件方式处理事务 版本日期: 30/06/1997
董事局可藉在成员(不论该等成员是否在香港)当中传阅文件的方式处理其事务,而经所有成员以书面同意的书面决议,其效力及作用与在董事局会议席上通过的决议无异。
第12条 将土地等转归公司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V部 将土地转归公司及有关事宜
(1) 附表所载述现时归属或属于协会或Kadoorie Agricultural Aid Association (于附表指明)的财产自本条例生效日期起,即按照同样的权益转移及转归予公司而无须任何额外转易契据,而公司亦拥有接管、收回及取得财产利益所需的权力。
(2) 公司须将或安排将一份由政府印务局印制的本条例文本按照《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登记于土地注册处,以转移财产。
(3) 除了第(1)款所提述的财产外,受托人及协会于紧接本条例生效前关乎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自本条例生效日期起即成为公司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而公司亦拥有行使上述权利及履行上述义务及法律责任(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权力。
(4) 根据本条转移财产,无须缴纳印花税。
第13条 文件中提述受托人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本条例生效后,在任何关乎归属公司的事项或财产的文件中,凡提述受托人或协会,即须理解为提述公司。
(2) 就本条而言,“文件”(document) 不包括任何关乎受托人或协会成立为法团的文件。
第14条 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雇员的权利保留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在紧接本条例生效前受雇于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的协会雇员,在本条生效当日并自本条例生效起即成为公司的雇员,其雇用条款及条件与其本人于紧接本条例生效前作为协会雇员的雇用条款及条件相同。
(2) 就确定雇员离职时的权利或利益而言,有关雇员的服务连续性不得仅因本条例而中断。
第15条 执行董事及其他雇员的委任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V部 公司的职员
(1) 公司须委任一名执行董事,而该董事须就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的日常管理及行政工作对公司负责。
(2) 公司可雇用它认为适宜的其他雇员,并就有关其薪酬及雇用条款及条件的一切事项作出决定。
第16条 技术及专业顾问的聘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公司可聘请技术及专业顾问,就公司的任何职能或权力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向公司提出意见。
(2) 关于第(1)款下的顾问的薪酬、聘用条款及条件及聘用方式诸事项,均由公司决定。
第17条 公司转授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VI部 转授
公司可在施加或不施加限制或条件(视公司认为何者适当而定)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将其任何职能或权力转授予执行董事,但其下述权力除外─
(a) 委任执行董事的权力;
(b) 委任核数师的权力;或
(c) 订立附例的权力。
第18条 执行董事转授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执行董事可在施加或不施加限制或条件(视他认为何者适当而定)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将其职能及权力(包括根据第17条转授予他的职能或权力)转授予他认为适宜的人士。
(2) 执行董事将根据第17条转授予他的公司职能或权力再转授他人的权力,以及任何人对执行董事根据第(1)款转授予他的职能或权力的行使,均受公司根据第17条施加的任何限制或条件所规限。
第19条 借款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VII部 财务
为推展其职能,公司可借入款项并为此以其财产作为抵押,及就所借款项支付利息。
第20条 帐目及报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公司须─
(a) 就其所有财务往来备存妥善帐目;
(b) 就每一财政年度拟备一份公司帐目报表,其中须包括经主席签署的收支结算表及资产负债表。
(2) 由公司委任的一名核数师须审计公司帐目及经签署的帐目报表。
(3) 核数师须核证上述报表,而他可在其认为适宜的报告(如有的话)的规限下核证上述报表。
第21条 盈余资金的投资 版本日期: 30/06/1997
公司可将非即时需用的资金投资于《受托人条例》(第29章)附表2所列的投资项目上。
第22条 受托人可获得资料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VIII部 杂项
公司须应受托人的要求向受托人提供充分的方便,使其能够获得有关公司的财产及事务的资料,同时按照受托人要求的方式,于受托人要求的时间向受托人提供申报表、帐目与其他有关资料,并向其提供核实该等资料所需的方便。
宪报编号: L.N. 362 of 1997
第23条 附例 版本日期: 01/07/1997
(1) 公司可为下述目的订立不抵触本条例并经公司盖章的附例─
(a) 进入及使用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的条款及条件;
(b) 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的管理及控制,其中包括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的关闭或局部关闭;
(c) 订定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或其任何部分向公众人士开放的时间;
(d) 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供使用的设备、器械、装置或设施的使用;
(e) 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保持良好秩序、纪律及防止滥用及妨扰;
(f) 禁止或限制在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杀害、捕猎、设陷阱捕捉、骚扰或扰乱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或取走、毁坏或干扰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的植物或作出任何干扰土壤的事情;
(g) 禁止或限制在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点火及预防火警;
(h) 禁止将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作以下用途或对该等用途加以管制─
(i) 野餐;
(ii) 烧烤;
(iii) 露营;
(iv) 游泳;
(v) 贩卖;
(vi) 广告宣传;
(vii) 捕鱼或垂钓;及
(viii) 任何其他相类活动;
(i) 对污染加以管制,其中包括禁止抛弃垃圾及将废物、化学品或其他污染物弃置于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的任何水体,以及管制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的噪音水平;
(j) 对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或在其上进行的买卖、广告宣传或架设构筑物加以管制(包括予以禁止);将违反根据本条订立的附例而带进或留在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或在其上的买卖、广告宣传或建筑等物料移走、储存或出售;追讨因上述移走、储存及出售而招致的一切费用,以及没收售卖收益;及
(k) 更佳地履行公司的职能及行使公司的权力。
(2) 根据本条订立的附例可规定,违反指明的条文即属犯罪,并可订明不超过第2级的罚款。
(3) 在不损害任何与刑事罪行检控有关的条例或律政司司长检控刑事罪行的权力的原则下,根据附例进行的检控可以公司的名义提出。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4) 公司须印制附例文本,然后─
(a) 将附例文本显著地展示于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
(b) 在其主要办公室内存放一份附例文本;及
(c) 以合理价格将附例文本售予任何人。
第23条 附例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公司可为下述目的订立不抵触本条例并经公司盖章的附例─
(a) 进入及使用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的条款及条件;
(b) 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的管理及控制,其中包括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的关闭或局部关闭;
(c) 订定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或其任何部分向公众人士开放的时间;
(d) 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供使用的设备、器械、装置或设施的使用;
(e) 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保持良好秩序、纪律及防止滥用及妨扰;
(f) 禁止或限制在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杀害、捕猎、设陷阱捕捉、骚扰或扰乱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或取走、毁坏或干扰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的植物或作出任何干扰土壤的事情;
(g) 禁止或限制在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点火及预防火警;
(h) 禁止将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作以下用途或对该等用途加以管制─
(i) 野餐;
(ii) 烧烤;
(iii) 露营;
(iv) 游泳;
(v) 贩卖;
(vi) 广告宣传;
(vii) 捕鱼或垂钓;及
(viii) 任何其他相类活动;
(i) 对污染加以管制,其中包括禁止抛弃垃圾及将废物、化学品或其他污染物弃置于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的任何水体,以及管制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的噪音水平;
(j) 对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或在其上进行的买卖、广告宣传或架设构筑物加以管制(包括予以禁止);将违反根据本条订立的附例而带进或留在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或在其上的买卖、广告宣传或建筑等物料移走、储存或出售;追讨因上述移走、储存及出售而招致的一切费用,以及没收售卖收益;及
(k) 更佳地履行公司的职能及行使公司的权力。
(2) 根据本条订立的附例可规定,违反指明的条文即属犯罪,并可订明不超过第2级的罚款。
(3) 在不损害任何与刑事罪行检控有关的条例或律政司检控刑事罪行的权力的原则下,根据附例进行的检控可以公司的名义提出。
(4) 公司须印制附例文本,然后─
(a) 将附例文本显著地展示于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
(b) 在其主要办公室内存放一份附例文本;及
(c) 以合理价格将附例文本售予任何人。
宪报编号: 61 of 2000
第24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1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及经由、透过或藉他们提出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61号第3条修订)
第24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任人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及经由、透过或藉他们提出申索者除外。
附表: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2条]
转归公司的财产
1. 位于香港新界白牛石并在大埔土地注册处登记为丈量约份第10约第1822号地段的余段及以协会名义登记的该整幅土地。
2. 位于香港新界白牛石并在大埔土地注册处登记为丈量约份第10约第18号地段及以Kadoorie Agricultural Aid Association 名义登记的该整幅土地。
3. 观音山及梧桐寨用作防火带的丈量约份第10约土地的政府土地牌照T19005属于协会的权益。
4. 新界元朗观音山丈量约份第114约土地的短期租约No.1352属于协会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