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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推荐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城市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加大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力度,推进市容环卫事业改革与发展,使'十五'期间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我部定于今年第四季度召开第二次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会议。会上,将对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并在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中产生先进集体标兵和先进工作者标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先进集体,从各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环卫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市容环卫工作的基层班组(队)中推荐;
  先进个人,从市容环卫工人、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含管理部门领导干部)中推荐。

  二、推荐条件
  (一)先进集体推荐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地方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2、领导班子认真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精诚团结,廉政勤政;
  3、认真贯彻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城建[2000]120号),努力推进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推动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成绩显著;
  4、重视和加强内部组织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提高职工素质,努力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关心职工生活。
  (二)先进工作者推荐条件:
  1、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环卫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无私奉献精神;
  2、爱岗敬业,努力学习运用现代科技知识、刻苦钻研业务,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所从事的市容环卫本职工作中成绩显著,模范带头作用好;
  3、连续从事市容环卫工作五年以上。

  三、审批程序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按照分配的名额(附件1),公开、公正地将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出来,并填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申请表(附件2、3),一式三份,经审查盖章后于2001年8月30日前报建设部城建司。
  建设部由城建司会同中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组成审批领导小组,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审查批准全国市容环境卫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并颁发“时传祥奖”证书。根据批准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评审出业绩突出的十个“先进集体标兵”和十个“先进工作者标兵”,并出席今年第四季度召开的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会议。
  建设部城建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联系人:卢英方、陶华、孙向军
  电话:(010)68393434
  传真:(010)68394756

附:1.全国城市市容环卫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略)
  2.全国城市市容环卫先进集体申报表(略)
  3.全国城市市容环卫先进工作者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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