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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关于在14个省、直辖市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的要求,为保障GAP认证试点工作质量,使试点工作切实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现就GAP认证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GAP认证试点期为,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
  二、国家认监委将分批公布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单位名单,各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机构(以下简称认证试点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严格在试点名单内选择认证试点单位。
  三、为做好各认证试点机构的GAP认证活动的统一协调,便于监管,各认证试点机构应当将选择的试点单位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方可开展认证活动。
  如有未列入试点名单的单位愿意申请认证,且生产条件基本满足GAP相关标准要求的,可通过地方质检或其他部门、认证试点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增补列入试点名单后,认证试点机构方可受理申请,开展GAP认证活动。
  四、如试点单位有未列入GAP认证试点产品范围的产品需获得认证的,各认证试点机构应当依据GAP系列国家标准对该产品的适用性进行技术分析,并将有关技术分析报告和需补充的技术规范报国家认监委审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实施GAP及认证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规范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保障最终产品符合产品消费地法规、标准和采购方的要求。为此,各认证试点机构在实施认证活动过程中,应当通过抽样检测等方式,关注最终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各认证试点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认证规范要求,建立本机构认证工作程序,由具有GAP认证检查员资格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持续提高认证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要求开展认证活动,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GAP认可,主动接受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认证的有效性。
  七、各认证试点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GAP宣贯活动,共同做好GAP推动工作,每季度向国家认监委书面报送一次认证活动开展情况。
  各认证试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开展认证试点活动,违反有关要求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销GAP认证试点资格。
  联 系 人:陈恩成 杨志刚
  联系电话:010-82262709 82262765
  传 真:010-82260827
  电子邮件:chenec@cnca.gov.cn yangzg@cnca.gov.cn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产品范围
  

模 块

产品范围

具体产品清单

牛羊模块

繁育、产奶和/或肉用的牛;繁育和/或肉用的羊

牛、羊

奶牛模块

犊牛和牛奶生产

奶牛

家禽模块

种蛋、苗禽、肉用的圈养、散养或放养家禽



生猪模块

繁育和/或肉用生猪

生猪

果蔬模块

用于人类消费的水果和蔬菜

水果类
桃、油桃、李子、杏、梅、油萘、李杏、樱桃、枣、酸枣、葡萄、桑椹、无花果、树莓、醋栗、石榴、猕猴桃、越桔、柿子、草莓、黑莓、蓝莓、核桃、山核桃、板栗、阿月浑子、柑桔、橘、橙、酸橙、柠檬、柚、金桔、葡萄柚、香蕉、火龙果、番石榴、杨桃、枇杷、西番莲、人心果、番木瓜、荔枝、龙眼、红毛丹、杨梅、芒果、橄榄、鳄梨、菠萝、菠萝蜜、番荔枝、苹果、梨、海棠、山楂、西瓜、甜瓜、哈密瓜、椰子、欧楂果、霸王果、倒念子
蔬菜类
大白菜、油菜、菜心、结球甘蓝(卷心菜)、花椰菜、青花菜、球茎甘蓝(苤蓝)、芥蓝、生菜、莴笋、菊苣、雪里蕻、榨菜、芥菜、番茄、辣椒、茄子、黄瓜、冬瓜、丝瓜、苦瓜、节瓜、南瓜、西葫芦、葫芦、金瓜、佛手瓜、菜豆、扁豆、豇豆、豌豆、大豆、蚕豆、大葱、洋葱、大蒜、韭菜、韭葱、细香葱、萝卜、芜菁、胡萝卜、甘薯、山药、牛蒡、紫菜头、甜菜根、木薯根、人参、辣根、欧洲防风草、参、菠菜、芹菜、茴香、芫荽、蕹菜、苋菜、落葵、茼蒿、芝麻菜、香芹、荠菜、马铃薯、山药、生姜、草石蚕、芋、菊芋、茭白、荸荠、莲藕、菱、水芹、豆瓣菜、香椿、棕榈嫩芽、香菇、平菇、鸡腿菇、金针菇、芦笋、食用大黄、朝鲜蓟、黄秋葵、玉米、玉米笋、花生、君达菜
香辛料类
大茴香、食蜂草、罗勒、琉璃苣、香菜、猫薄荷、甘菊、细叶芹、菊苣、细香葱、胡荽、莳萝、茴香、月桂、熏衣草、香茅草、胡耳特藁、甘牛至、牛至、欧芹、胡椒薄荷、紫花南芥、迷迭香、鼠尾草、香薄荷、荷兰薄荷、龙蒿、百里香、小豆蔻、胡椒籽、胡椒、良姜、红豆蔻、柠檬草、香荚兰豆

作物模块

用于人类消费、动物消费的作物产品

稻、小麦、玉米、斯佩尔特小麦、大麦、燕麦、黑小麦、黑麦、大豆、扁豆、鹰嘴豆、干豌豆、甜菜、棉花、亚麻、大麻、亚麻籽、油菜籽、甘蔗、向日葵

附件2:
批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单位备案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认证产品

认证选项

地 址

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此表由认证试点机构填报; 2.认证选项:A为农业生产经营者,B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批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单位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认证选项

[ ]A、农业生产经营者 [   ]B、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申请GAP
认证的产品

 

生产总量

 亩/头/只

 

生产总量

 亩/头/只

 

生产总量

 亩/头/只

本单位概况:



我单位愿委托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产品认证收费标准支付认证费用。
特此申明。

 委托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此表格由申请GAP认证试点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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