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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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