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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决定
《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其他人员一年之内取消其参军、招工、报考公务员的资格”。该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 六十一条规定不一致,为此决定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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