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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属地征管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确保以“属地征税、分税、分享”为主要内容的新的财政管理体制顺利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税收属地征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工商登记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290号) 的要求,按照企业的实际住所(经营场所)核发执照,不允 许跨辖区交叉登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通 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二、依法税务登记原则
  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 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地或业务发生地实行属地化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工商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或业务发生 地在同一区市县的,以工商注册地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工商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或业务发生 地不在同―区市县的、纳税人重新变更或重新办理工商和税 务登记进行税源转移的,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地或业务 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
  (三)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税务登记工作的管理, 实现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并 建立经常性的核对制度,保证纳税人属地的一致性。

  三、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和交通运输企业营业 税和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暂由企业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由企业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交通运输企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企业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二)关于高新园区税收征管范围问题
  对实际生产经营地或业务发生地在七贤岭产业化基地、由家村产业化基地、双,港等三个区域和黄河路科技城、星海高技术中心内的纳税人,由高新园区税务机关登记管辖;对上述范围外的纳税人,以2002年为基期,按企业税收30万元为标准,锁定继续由高新园区税务机关登记管辖的纳税人名单;其他现有纳税人和今后新注册成立的纳税人及新发生的应税行为一律实行属地管理,由其实际生产经营地或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登记管辖。
  (三)关于甘井子区红旗镇税收征管范围问题
  对甘井子区红旗镇所属,且实际生产经营地或业务发生地在甘井子区内的纳税人,继续由甘井子区税务机关登记管辖;对在甘井子区外的纳税人,以2002年为基期,按企业税收30万元为标准,锁定继续由廿井子区税务机关登记管辖的纳税人名单;其他现有纳税人和今后新注册成立的纳税人及新发生的应税行为一律实行属地管理,由其实际生产经营地或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登记管辖。
  (四)执行中在属地征管方面遇到的其他特殊问题,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处理办法。

  四、清理和监督措施
  (一)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要对现有企业纳税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核对,对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不一致,或国税登记、地税登记不一致的,应按照属地原则,尽快办理变更登记和管户调整。
  (二)为做好税收属地征管工作,市财政、国税、地税、国库、工商等部门之间要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尽快提出规划方案,送市财政局综合汇总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在全市财税信息网络系统没有建立前,市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将实行企业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核对、审验纳税人的登记事项,对区市县争议较大的纳税人属地标准进行研究确定,以杜绝跨地区征税、互拉税源现象的发生。
  (三)对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违反属地原则骗取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纳税人经营地点发生变动而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实行税收属地征管后,对仍采取税收先征后返或其他违反财经法纪的手段吸引投资,转移税源的地区,市财政将在财政结算时扣减对该地区新体制定额补助或增加该地区新体制定额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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