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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一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50元和130元,汽油每吨由3435元调整为3185元,柴油每吨由3440元调整为331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3615元调整为3670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2355元调整为2390元。石油集团公司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出厂价每吨由3195元调整为2945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3230元调整为310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浮动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考虑到渔业、林业和农垦的实际困难,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上述三个专项部门的用油价格上浮幅度控制在2%以内。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降低,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一。全国各中心城市平均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980元调整为3730元,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934元调整为3804元。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浮动幅度内自行安排,其中,供社会渔业船用柴油零售价仍不上浮。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化肥用重油出厂价由每吨1285元调整为1190元。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710元调整为3765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二。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535元调整为3275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灯用煤油、化工轻油、非化肥用重油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以调整后供军队汽油出厂价为基础,按照现行比价系数制定。计划内民用液化气价格按照我委计电[2000]40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六、以上价格自2000年11月17日起执行。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调价方案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

  八、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积极组织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各级石油公司对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发价供货;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零售价,不得擅自突破规定水平。

  九、各地政府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超价和变相调整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据《价格法》从严查处。各地物价部门及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加强市场油价的监测,省(市、区)物价部门及两个集团公司11月17日至24日期间逐日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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