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旨在修订与支票相关的法律。
(1992年3月16日)
以下内容根据本届议会上议院神职和非神职议员以及下院的建议并由本届议会规定和同意通过,以女王陛下之名义颁布:
1882年汇票法修正案:不可转让支票。
1.1882年汇票法第81条(第61章)之后,插入下列条款:
“不可转让支票”。
第81条:(1)当一支票已划线,并在票面上载明看见“帐户受款人”或“a/c payee”字样时才支付,则无论是否载明“只有”一词的,该支票不可转让,仅在持票人与支付人之间有效。
(2)银行出于第80条的原因,如果仅仅由于他不能分辨出根据上述第(1)款或其他规定是不可转让的支票,其票面上的虚假背书,不认为是过失。
1882年汇票法修正案:支票划线后对银行或开票人的保护。
2.在1882年汇票法第80条(支票划线后对银行或开票人的保护)的“划线支票”之后,加入“包括根据第81A或其他规定是不可转让的支票在内”。
1957年支票法修正案。
3.1957年支票法第36章第4条2款a项(对承兑银行的保护等),在“支票”一词后加入“(包括根据1882年汇票法第81A(1)或其他法令规定是不可转让的支票在内)”。
引用与生效日期。
4.(1)本法可表述为1992年支票法。
(2)本法自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