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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外国公司法

本法旨在对在英国境内根据英国领土以外的法律设立的或在此之前设立的法律实体的地位作出规定。

[1991年7月25日]

本法案经本届议会上议院神职议员及世俗议员以及全体下议院成员建议、同意及许可,最尊贵的女王陛下特颁布实施此法如下:

外国公司法人身份的确认


1.(1)如果在任何时候,
(a)一个实体在某一个地区的法律规定下,宣称已经,或者看起来丧失了法人身份,而该地区当时并不被认为是一个州,产生了该实体在联合王国的任何法律下是否应具有法人地位的问题,并且

(b)该地区法律当时是由地区中固定的法院体系执行,

那么在决定该问题以及有关该组织的任何其它重大问题的时候,该地区应该作为一个被承认的州(并应该考虑那些法律)。

(2)为上述第(1)分款的目的

(a)“被承认的州”是指女王政府在联合王国内承认为州的地区;

(b)那些被承认的地区的法律应该包括该地区的联邦或中央政府所认为的是法律的所有的法律;并且

(c)重大问题是指需要适用该组织所据以成立的地区的法律的问题(不管该问题是否有关行为能力、组成或者其它问题)。

(3)如果,假设第(1)分款和第(2)分款是有效的,当时的登记或者其它事项是有效的,那么在本款生效之前进行的登记或者其它事项应该被认为有效。

引用格式、适用范围与生效日期


2.-(1)本法可被援引为1991年外国公司法。
(2) 本法的适用范围延伸至北爱尔兰。

(3)本法自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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