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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2005年度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注重落实
  各承办单位要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密切联系群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承办单位要明确1名负责人负责,指定分管处室和专人具体办理。办理涉及面广、难度大以及市领导作出批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参与。要增强办理工作主动性,严格办理程序,拓宽办理渠道,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求
  (一)省、市“两会”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大会专门工作机构交办;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交市政府督查室确定承办单位后,转有关部门办理。各承办单位应认真查收本单位所收到的建议、提案,对不属于本单位承办的,应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说明情况,以便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二)对会议期间提出的省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在3月20日前答复完毕;市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应在4月底前答复完毕。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在3个月内答复完毕。
  (三)对于明确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代表和委员;明确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应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做好意见汇总并及时答复代表和委员。
  (四)各承办单位要本着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所承办的建议、提案进行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位。凡建议、提案涉及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尽快解决;凡解决起来有一定困难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努力解决;凡一时难以解决和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和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在建议、提案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登门走访等形式当面答复。对市领导有明确批示办理意见的、市人大议案转建议的、市政协确定的重点提案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所提的建议,各承办单位应作为办理工作的重点,认真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将对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五)报送要求
  1.对省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将答复意见从市政府办公网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同时报送书面正式答复2份备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答复代表、委员和抄送有关单位。
  2.对市建议,各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格式(附件一)向代表寄送书面答复函并附答复意见反馈表(附件三)3份,同时,通过市政府办公网报送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和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邮箱地址为srd@www.jnrd.gov,报送邮件主题必须为:“第2005××××号建议的答复”,答复意见以附件形式发送。
  3.对市提案,各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格式(附件二)向委员寄送书面答复函并附征询意见表(附件四)2份,同时将书面答复函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1份,并从市政府办公网报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政府督查室。
  4.发往市政府督查室的答复意见,请分别发往省建议提案邮箱、市建议邮箱、市提案邮箱。市建议、提案答复在从网上报送的同时,应将书面正式答复函抄送市政府督查室1份备案。
  5.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给所有的代表寄送答复函。对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寄送第一提案人答复函1份。当面答复代表、委员时,承办单位应填写当面答复表,并请代表或委员填写反馈意见。
  6.为便于办理结果统计,请各承办单位将办理情况用符号分类标明,标注在书面正式答复稿首页右上角。
  (1)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已解决的,用“A”表示;
  (2)建议、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表示;
  (3)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需留待以后解决,用“C”表示;
  (4)建议、提案所提问题留作工作参考的,用“D”表示。
  (六)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将不定期地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七)各承办单位应在9月底前将本单位本年度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联系(联系电话分别为:6046863、6159605、6056166)。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A单位信笺头(略)
  附件二:市人大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的意见反馈表(略)
  附件三:济南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反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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