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监督管理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根据2001年4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颁布的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1)》(GB18352.1-2001)和GB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等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检测机构检测、企业申报和我局核准,现公布2001年轻型汽车和重型柴油车(发动机)排放达标车型名录(分别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此次发布的名录包含我局近几年核准的所有合格车型。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直接依据我局统一核准的排放达标车型名录,对新生产机动车实施环境监督管理,对本地以外的生产企业一般不应要求重复申报排放达标车型名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以上两个名录中确有未达标的车型,应及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五日
抄送:国家经贸委,公安部,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国家环保总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附: 2001年轻型汽车排放达标车型名录
表1 汽油车
表2 柴油车
附: 2001年重型柴油车(发动机)排放达标车型名录
表1 柴油汽车
表2 柴油发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