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方针,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对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内贸易部国经贸贸(1997)244号文件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申报标准
1、中央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2、中央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简化申报手续
1、免报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可行性报告(有关企业基本情况可并入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报告)。
2、免报企业外贸进出口业务章程。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务院国发(1993)76号及国经贸贸(1997)2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主管部门要按规定严格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