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旨在使在1946年12月2日于华盛顿签署的《国际捕鲸公约》得以实施;禁止在香港水域内捕获、拖曳或加工处理鲸;禁止任何香港船舶或香港飞机未领有牌照或许可证而在香港水域以外捕获、拖曳或加工处理鲸;就其他地方的鲸类的保育和利用提供措施;以及就与上述事宜有关连的目的,订定条文。
(1996年制定)
[1996年12月20日]
(本为1996年第71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捕鲸业(规管)条例》。
(1996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7/2002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加工处理”(treating)包括为加工处理鲸的目的而作出的贮存;
“香港飞机”(HongKongaircraft)指在香港注册的飞机;
“香港船舶”(HongKongship)指在香港注册的船舶;
“飞机”(aircraft)包括任何可凭空气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支承力并且拟用作在空中飞行的机器;
“船长”(master)就任何船舶而言,指在当其时指挥或掌管该船舶的人,而就被用作加工处理鲸的船舶而言,包括在当其时在船上掌管有关该项加工处理作业的人;
“船舶”(ship)的涵义与《商船(注册)条例》(第415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发牌当局”(licensingauthority)指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牌照”(licence)指根据第7(1)条发出的牌照;
“机长”(commander)就任何飞机而言,指由该飞机的经营人指定为该飞机的机长的空勤人员;如无任何该等空勤人员被如此指定,则指指挥该飞机的机师;
“鲸类产品”(whaleproducts)包括鲸任何未经加工的部分及鲸脂、鲸肉、鲸骨、鲸脂油、鲸油、鲸蜡、鲸粉、鲸须及其他取自鲸的衍生物品。
(1996年制定)
第3条 禁止在香港水域内捕捉或加工处理鲸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如任何船舶被利用在香港水域内捕获、拖曳或加工处理鲸,该船舶的船长即属犯罪,一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过$500000。
(2)如任何飞机被利用在香港水域的上空捕获或拖曳鲸,该飞机的机长即属犯罪,一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过$500000。
(1996年制定)
第4条 保护某些类别的鲸 版本日期 01/07/2002
(1)任何置身于或隶属香港船舶或香港飞机的人,在香港水域之外杀死或捕获─
(a)脊美鲸或黑鲸;
(b)发育未完全的鲸;或
(c)伴随幼鲸的母鲸,则该人、该船舶的船长或该飞机的机长(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及该船舶或飞机的拥有人及承租人(如有的话),均属犯罪,一经公诉程序定罪─
(i)可处罚款不超过$500000;及
(ii)可另处一笔罚款,其款额不超过从有关的鲸或可从有关的鲸取得的任何鲸类产品的价值。
(2)就本条而言,任何种类的鲸如长度较就其种类而订明的长度为短,则须当作为发育未完全。
(3)就本条而言,白长须鲸的订明长度不得少于18.3米,而长须鲸的订明长度不得少于15.2米。
(4)在本条中─
“幼鲸”(calf)包括乳鲸;
“脊美鲸”(rightwhale)指以附表第I部所列的任何名称为名的鲸;
“白长须鲸”(bluewhales)指以附表第II部所列的任何名称为名的鲸;
“长须鲸”(finwhales)指以附表第III部所列的任何名称为名的鲸;
“黑鲸”(greywhale)指以附表第IV部所列的任何名称为名的鲸。
(5)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可藉在宪报刊登公告修订附表。(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1996年制定)
第5条 第6至8条所适用的鲸的种类 版本日期 01/07/2002
详列交互参照:
6,7,8
(1)第6至8条在适用于在香港注册的船舶或飞机,或在适用于位于香港的工厂时,所具有的效力犹如凡提述鲸之处,均为只提述被称为须鲸(或baleenwhales)、抹香鲸、spermacetiwhales、cachalots或potwhales的鲸一样,但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指示该等提述须包括该命令所指明的任何并非第4条所提述的鲸的种类。〈*注─详列交互参照:第6,7,8条*〉(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2)根据第(1)款所作出的命令可规定,本条例凭借该命令而适用时,须包含该命令所指明的例外情况或经作出该命令所指明的适应化改编或变通而具有效力。
(1996年制定)
[经1981c.29s.35(2)U.K.代替的1934c.49s.1U.K.]
第6条 捕鲸船、飞机和鲸脂油厂须领有牌照 版本日期 01/01/2000
(1)除第9条另有规定外和在不损害第4条的情况下─
(a)如任何香港船舶或香港飞机在香港水域以外被用作捕获、拖曳或加工处理鲸;或
(b)如任何位于香港的工厂被用作加工处理鲸,则除非该船舶或飞机的拥有人或承租人,或该工厂的占用人(视属何情况而定)是根据第7(1)条批出的批准该船舶、飞机或工厂被用作进行该活动的牌照的持有人,否则即属犯罪。
(2)如本条遭违反─
(a)就香港船舶而言,其船长、拥有人及承租人(如有的话);
(b)就香港飞机而言,其机长、拥有人及承租人(如有的话);或
(c)就工厂而言,其主管及占用人,均属犯罪,一经公诉程序定罪,就违反本条而捕获、拖曳或加工处理的每头鲸─
(i)可处罚款不超过$500000;及
(ii)可另处一笔罚款,其款额不超过从有关的鲸或可从有关的鲸取得的任何鲸类产品的价值。
(3)如任何人根据本条被定罪,则法庭可命令没收属违例事项的标的之鲸尸或鲸类产品。如法庭认为合适,可在作出没收的命令时指示由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毁灭或处置任何如此遭没收的东西。(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1996年制定)
[比照经1981c.29s.35(3)U.K.修订的1934c.49s.4U.K.]
第7条 牌照的批出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香港船舶的拥有人或承租人,或香港飞机的拥有人或承租人,或位于香港的工厂的占用人,按发牌当局决定的方式提出申请并已缴付适当的费用后,发牌当局可应该申请向申请人批出符合发牌当局所决定的格式并且受发牌当局所决定的条件规限的牌照,批准该船舶、飞机或工厂可按情况所需被用作捕获、拖曳或加工处理鲸。
(2)根据第13条订立的规例所指明的条件亦须载于牌照之内,而规例可就不同类别的牌照指明不同的条件。
(3)除非根据本条批出的牌照以前曾因其条件遭违反而被取消,否则该牌照有效期须为由牌照上指明的生效日期起计持续有效1年,或牌照上指明的由该生效日期起计的较短期间。
(4)如有以下情况,发牌当局须拒绝根据本条批出牌照─
(a)申请人曾被裁定犯本条例所订的罪行;或
(b)发牌当局认为为了履行在1946年12月2日于华盛顿签署的《国际捕鲸公约》的责任而必须拒绝批出牌照。
(1996年制定)
[比照1934c.49s.5U.K.
1938c.30s.44U.K.]
第8条 违反条件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如任何附加于根据本条例批出的牌照的条件(第(2)款提述的条件除外)遭违反,则就批予香港船舶、香港飞机或工厂的牌照而言─
(a)香港船舶的船长、拥有人及承租人(如有的话);
(b)香港飞机的机长、拥有人及承租人(如有的话);或
(c)工厂的主管及其占用人,一经定罪,每人均可处第5级罚款,而将犯罪者定罪的法庭如认为合适,可取消根据本条例批予该犯罪者的并且在当其时就该船舶、飞机或工厂(视属何情况而定)有效的牌照。
(2)任何人没有按照附加于牌照上的条件保存纪录,或在该等条件规定他保存的纪录中作出他明知在任何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1996年制定)
[比照经1981c.29s.35(4)
(5)U.K.修订的1934c.49s.6U.K.
1938c.30s.45U.K.]
第9条 为科学的目的而捕获和加工处理鲸的许可证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5号第3条
(1)尽管有本条例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有关当局可批出特别许可证予任何人,授权该人为科学研究或其他例外的目的而杀死、捕获和加工处理鲸,而该许可证须受制于中央人民政府有关当局认为适当的数量限制,并须受到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条件所规限;按照根据本条有效的许可证而杀死、捕获或加工处理鲸,获豁免而不受本条例的上述条文所管限。(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比照U.K.1934c.49s.7]
(2)在第(1)款中,“中央人民政府有关当局”(relevantauthorityintheCentralPeople'sGovernment)指中央人民政府不时负责捕鲸事宜的机关。(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增补)
(1996年制定)
第10条 鲸业监察员的权力 版本日期 01/01/2000
(1)为执行本条例的条文,鲸业监察员在应要求下出示证据证明他是鲸业监察员后,可─
(a)登上或进入任何他有理由相信已被或正被在违反本条例的情况下利用的船舶、飞机或工厂,以视察该船舶、飞机或工厂,及其装置和设备;
(b)(视属何情况而定)要求该船舶的船长及船员或他们之中任何一人,或要求该飞机的机长及机员或他们之中任何一人,或要求该工厂的占用人或主管及在内的雇员或他们之中任何一人,出示监察员认为必需查阅的一切牌照、纪录及其他文件,以及就监察员认为必需作出的所有查询作答;及
(c)抄录、复印或摘录任何向他出示的文件。
(2)任何获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特别为此而以书面形式授权的鲸业监察员,均可登上任何用作加工处理鲸的香港船舶或香港飞机,以及有权于其权限文件所指明的期间,逗留在该船舶或该飞机上,并有权要求当在船舶或飞机上进行与加工处理鲸有关的作业时在场以及有权在船舶上获提供给养及住宿地方。
(3)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须就依据第(2)款而在船舶上获提供的给养及住宿的每一天,向船长缴付发牌当局订立的规例所订明款额的费用。
(4)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拒绝向鲸业监察员出示他根据本条规定必须出示的文件;无合理辩解而拒绝就该监察员适当地向他提出的查询作答,或给予虚假答覆;或故意妨碍该监察员执行其在本条下的职能,或无合理辩解而拒绝对执行该等职能的该监察员提供方便,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5)在本条中,“鲸业监察员”(whalefisheryinspector)指由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委任为鲸业监察员的人。
(1996年制定。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比照经1981c.29s.35(6)U.K.修订的1934c.49s.8U.K.]
第11条 不正当地使用文件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如─
(a)意图欺骗而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根据本条例批出的牌照或许可证;或
(b)制造或管有任何与根据本条例批出的牌照或许可证十分相似以致属刻意欺骗的文件,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1996年制定)
[比照经1981c.29s.35(5)U.K.修订的1934c.49s.9U.K.]
第12条 某些拥有人、承租人及占用人可用的免责辩护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因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根据本条例针对任何船舶的船长、拥有人或承租人或任何飞机的机长、拥有人或承租人或任何工厂的主管或占用人所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该等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如证明他们对于该作为或不作为并不知情或并无予以纵容,以及并非因他们的疏忽而引致,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1996年制定)
第13条 规例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5号第3条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为施行本条例的目的及条文订立规例,包括(在不局限上述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下述事项的规例─(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
(a)鲸的长度;
(b)量度鲸的长度的方式;
(c)申请根据本条例所批出的牌照的程序;
(d)有关申请牌照的费用;及
(e)附加于牌照的条件。
(1996年制定)
[比照U.K.1934c.49s.18]
第14条 废除及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紧接本条例生效之前在香港适用或已延伸适用于香港的各条《捕鲸业(规管)法令》的条文现予废除。
(2)《1936年捕鲸业(规管)法令(纽芬兰、殖民地、受保护国及托管地)令》(附录IIIZ1页)及《1941年捕鲸业(规管)法令(纽芬兰、殖民地、受保护国及托管地)令》(附录IIIAI1页)的各条条文在其适用于香港的范围内予以废除。
(3)《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23至25条适用于本条对联合王国成文法则条文的废除,一如它们适用于对任何条例的条文的废除。
(4)在本条中,“《捕鲸业(规管)法令》”(WhalingIndustry(Regulation)Acts)指1934及1938年的《捕鲸业(规管)法令》(1934c.49U.K.
1938c.30U.K.),以及根据该等法令订立的附属法例。
(1996年制定)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条〕
鲸的名称
第I部 脊美鲸(RIGHTWHALES)
北极洋脊美鲸(Arcticrightwhale)北大西洋脊美鲸(NorthAtlanticrightwhale)
大西洋脊美鲸(Atlanticrightwhale)NorthCapewhale
比斯开脊美鲸(Biscayanrightwhale)太平洋脊美鲸(Pacificrightwhale)
Bowhead矮鲸(Pigmyrightwhale)
格陵兰脊美鲸(Greenlandrightwhale)南矮鲸(Southernpigmyrightwhale)
格陵兰鲸(Greenlandwhale)南脊美鲸(Southernrightwhale)
Nordkaper
第II部 白长须鲸(BLUEWHALES)
白长须鲸(Bluewhales)黄腹鲸(Sulphurbottom)
西巴德鲸(Sibbald'srorqual)
第III部
长须鲸(FINWHALES)
Commonfinback长须鲸(Finwhale)
Commonfinner鲱鲸(Herringwhale)
CommonrorqualRazorback
FinbackTruefinwhale
第IV部
黑鲸(GREYWHALES)
加里福尼亚鲸(Californiagrey)黑鲸(Greywhale)
鬼鲸(Devilfish)硬头鲸(Hardhead)
灰背鲸(Greyback)蚌鲸(Musseldigger)
Ripsack
(1996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