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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信息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各保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依法加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统计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交强险统计制度,并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的部分相关车险统计指标进行了修订。现就交强险统计信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强险统计制度
  (一)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按照保单年度,对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第二类是按照会计年度,对交强险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统计。交强险统计内容所涉及的全套统计指标参见《会计年度统计指标》(附件1)、《保单年度统计指标》(附件2)。
  同时,中国保监会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的车险部分相关统计指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车险统计指标参见《会计年度统计指标》。
  (二)适用范围
  交强险统计制度适用于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所属财产保险子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
  (三)报送方式
  各保险公司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交强险统计指标及调整后的车险统计指标数据信息。
  (四)报送频度
  各保险公司按照《会计年度统计指标》、《保单年度统计指标》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分别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年度报一并上报。
  各保险公司在向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审计后的年度报时,增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交强险年度数据。
  (五)报送管理
  1.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负责集团(控股)公司及其所属财产保险子公司的交强险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即集团(控股)公司负责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包括交强险统计信息的集团(控股)合并、其财产保险子公司的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级汇总的三级统计信息,以及以会计年度单独统计的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级汇总的交强险统计信息。
  2.不归属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法人机构统一负责报送包括交强险统计信息的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级汇总三级统计信息,以及以会计年度单独统计的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级汇总的交强险统计信息。
  3.各保险公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交强险决算数据和各省级分公司交强险决算数据,为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指标报送频度中标注“年度”的指标数据,各保险公司一并报送两级数据。
  4.按保单年度统计的交强险业务数据,由各保险公司报送总公司及省级分公司两级数据。
  5.各项指标报送的及时性,由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机构负责;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由数据机构负责。
  (六)报送时间
  自2006年8月起,经营交强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交强险会计年度统计信息及调整后的车险统计信息。未经营交强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报送车险统计信息。
  经营交强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统一于2006年10月起开始报送按保单年度统计的交强险业务指标,并于10月18日至11月1日完成7月、8月数据的补报工作。

  二、交强险统计信息的管理
  (一)统计信息发布
  统计信息部将交强险统计信息与同期其他统计信息汇总完毕后,在统计信息系统中发布。
  (二)统计信息查询、审核
  各保监局可根据相应的权限查询相关信息,并对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解决。
  (三)统计信息分析
  各保监局要加强对交强险的统计分析,根据交强险统计信息,及时监测、分析交强险的波动情况,并将异动情况分析报告通过内网信箱报送统计信息部。
  (四)统计信息披露
  1.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的交强险统计信息为保险行业的官方统计数据信息。各保监局对外提供的交强险统计数据应以信息系统发布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年度报)数据为准。各保监局根据本单位需要,要求保险机构报送的交强险统计数据不得作为官方统计数据对外提供。
  2.为充分发挥交强险统计信息的价值,提高保险公司业务分析水平,各保监局可向当地保险省级分公司公布辖区内行业汇总的部分业务数据(包括保单年度和会计年度的统计数据)和部分指标。
  各保监局可根据保险公司的需要,提供单一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数据,但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将查询需求以一事一函的公文形式上报。各保监局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交强险统计数据,应为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发布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数据。
  3.各保监局经批准,可通过外网网站,每年公布辖区行业汇总的交强险年度决算财务数据。其他财务数据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五)统计信息的安全管理
  1.各保监局应切实做好交强险统计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
  2.拥有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各保监局、各信息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均应对信息系统中的交强险数据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批准,不得对外披露信息。
  (六)统计监督检查
  各保监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各保险公司交强险统计信息的监督管理,对各公司在交强险统计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1.会计年度统计指标(略)
  2.保单年度统计指标(略)
200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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