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等3户企业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问题的批复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等3户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请示》(铜国税发(1999)21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29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铜陵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磷铵厂等3户企业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顶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共726.28万元,分户抵顶的欠税额按你局上报数确定。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
水利部关于公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通知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研机构放宽科技人员政策的若干规定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