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涪陵区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涪陵区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
为确保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予以处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确认与分级
(一)疫情的确认
本区首发病例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专家会诊,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专家组确认。非首例病例由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
(二)疫情的分级
依据非典型肺炎发生的病例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非典型肺炎疫情划分为三级:
一级疫情:在10日内,某一地区发生病例,但未有继发病例发生。
二级疫情:在10日内,病例所在地发生继发病例,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在10日内,区内发生10例以上继发病例,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三级疫情的。
二、指挥系统与技术指导小组
成立涪陵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小组和医疗救护专家小组。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涪陵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一旦疫情传入或发生,负责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各项措施。
(二)涪陵区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全区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技术指导及疫情的收集报告,开展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预防控制工作。
(三)涪陵区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护专家小组负责指导医院诊断、救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指导医院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
三、部门职责
(一)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制定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3、组织评估临床治疗病人、预防控制疫情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4、组织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核实疫情,提出疫点和疫区划定及启动或停止实施本预案的建议。
3、组织实施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4、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毒药品、检测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5、对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6、做好预防控制人员的培训工作。
7、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三)医疗机构
1、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和收治管理工作。
2、负责病房的消毒隔离工作。
3、做好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工作。
4、做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四)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
2、负责监督落实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3、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4、协助做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五)相关部门及机构
1、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交通工具的卫生消毒,来自疫区人员的登记报告,疫情发生后协助有关部门搞好交通管制,做好交通检疫工作。
2、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校和托幼机构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
3、公安部门:疫情发生后,负责病人的强制性管理和疫区隔离病房的治安执勤等工作。
4、药监部门:负责根据疾病控制中心发布的疫情,及时组织充足的病人救治用药品、消毒用药品及器械。
5、财政部门:负责解决非典型肺炎防治必需的经费,保障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6、宣传部门:负责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普及卫生和预防知识。
7、外事侨务部门:负责出入境人员的管理、咨询及相关事务的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检疫工作。
8、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各旅游饭店、旅行社外来人口的登记报告和发热病人及时就诊工作的监督管理。
9、建设、市政部门:做好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对人群集中的施工场所、休闲场所加强疫情监控和报告。
10、商业部门:负责组织商贸流通大中型商场、饮食服务场所等单位加强卫生管理,做好疫情监控和报告。
11、爱卫办:组织协调城乡认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除“四害”工作力度。
四、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一级响应
一级疫情发生后,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要立即启动一级响应。
1、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城镇于2小时内,农村于4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区疾控中心报告;疾控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经初步核实诊断后,于1小时内向市疾控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区疾控中心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病人隔离治疗、病家消毒和医学观察等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样检测,必要时送市疾控中心检测。加强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
3、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病人的诊治、病房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4、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1-2所医疗机构收治病人,并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紧急支持。对首发病例,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专家组赶赴现场确认。
(二)二级响应
二级疫情发生后,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要立即启动二级响应。在一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要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组织力量救治病人,动员本地所有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控制疫情发展。
2、向区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
3、做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4、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临床治疗、流行病学调查等方面专家指导疫情发生地开展防治工作,并给予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品等的紧急支持。
(三)级响应
三级疫情发生后,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要立即启动三级响应。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区卫生行政部门:
(1)立即向市疾控中心、卫生局和区政府报告疫情。
(2)立即组织临床治疗、流行病学调查等专家指导疫情发生地开展防治工作,必要时请市疾控中心派出专家予以指导。
(3)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
(4)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
(5)给予紧急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品等的紧急支持。
2、无疫情发生地区要做好疫情监测和收治病人等防治准备工作。
3、各相关部门及机构紧急动员参加抢救。
五、结束响应
末例治愈病人出院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本次应急响应可告结束。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工作总结,于结束响应3日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非典型肺炎疫情防治的应急预备队,随时待命参加疫点或疫区病人的救治和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并做好医务人员的自身保护。
(二)技术保障
区疾控中心、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和高等院校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完善非典型肺炎的监测、诊治等手段。必要时请市疾控中心专家指导或将标本送指定实验室进行非典型肺炎病毒分离鉴定等。
(三)物资保障
建立区疾控中心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器械、消毒药品、检测试剂等。
(四)资金保障
区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储备应急防疫物资、疫情预防控制、疫情监测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