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实施2001年第22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贯彻实施2001年9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的第22号公告,保证我输欧货物顺利出口,避免经济损失,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安徽、江苏、浙江、广东及山东五省发生松材线虫地区(见附件一)的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林业部门认可的热处理厂或熏蒸单位进行处理(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以上,持续处理至少30分钟)。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必须印明相应的标记,以确认处理方法、地点及实施处理的单位(样式见附件二)。处理合格的,由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中注明处理方法和有关技术指标。
二、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出口前,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确认该批木质包装来自松材线虫非疫区并符合欧盟其他有关木质包装的规定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的附加声明栏中注明:“该批木质包装来自松材线虫非疫区(The wood packing material has come from a region certified as being free of Pine Wood Nematode)”。
三、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立即对辖区内生产用于输欧木质包装的加工厂进行调查,对加工厂的原料来源、加工过程、除害处理等实行监督管理。
四、林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疫木管理,密切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疫区内木质包装加工厂的监督管理,防止未经除害处理的疫木用于木质包装。
特此通知。